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第一項載明:
美國承認在1979年1月1日以前,台灣的治理當局是中華民國,故1979年1月1日以後,中華民國為台灣的治理當局是不合法的。
台灣關係法第六條載明美國在台協會在台灣所扮演的角色(治理當局)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台灣一詞是指台灣、澎湖列島(並無包括中華民國的領土「金門、馬祖」)。
第二項更明確表態此法適用於1979/01/01前,美國所承認的治理當局中華民國以及日後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文中更以people on Taiwan來標註居住在台灣的百姓。people on Taiwan是指: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外籍人士(包含中華民國流亡難民)。
本土台灣人自己若不覺醒,執意困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統治下,美國軍事政府又怎會主動讓台灣的法理地位正常化!
台灣行政府在此呼籲,美國軍事政府必須依照國際法解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滯留在台灣的問題,並遵照舊金山和平條約23a承擔起台灣的軍事佔領國之職。
台灣行政府

